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2462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
訴訟代理人 鐘麗雅
被 告 林碩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0月3
1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玖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萬
壹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法 官 趙義德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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