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2139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
游佳蓉
被 告 陳燕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
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,071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2,136元
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
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
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;當事人之
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;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
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
書 記 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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