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2055號
SJEV,114,重小,2055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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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205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葉伊瑄(兼送達代收人)

李奕緯
被 告 郭改新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
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春森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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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