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2030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(兼送達代收人)
李奕緯
被 告 蔡尊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14年9月23日
經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陸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書記官 王春森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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