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2023號
SJEV,114,重小,2023,2025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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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小字第2023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

訴訟代理人 陳依琳
被 告 潘申偉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10
月31日宣判,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、宣判期日前具狀
撤回起訴,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上述規定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郭鍵融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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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