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979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
訴訟代理人 林晉嘉
複代理人 陳俊廷
被 告 王勝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
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肆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判決
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書記官 王春森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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