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963號
SJEV,114,重小,1963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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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小字196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

被 告 詹皓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0月3
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玖拾伍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
幣肆仟捌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
肆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
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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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