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957號
SJEV,114,重小,1957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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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957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
建儒
被 告 陳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,744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8月1
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
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(即原告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小字第264號小額訴訟程序所繳納)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羽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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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