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947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林柏鈞
張鈞迪
被 告 葉瑋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
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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