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930號
SJEV,114,重小,1930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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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930號
原 告 陳冠佑
被 告 黃世德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,977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其因遭詐騙而於民國113年6月2日凌晨0時1分至2分
許,分別匯款新臺幣(下同)4萬9,988元、4萬9,989元,合
計9萬9,977元至詐騙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將來商業銀行00
000000000000號帳戶,旋遭被告提領一空並轉交予詐騙集團
其他成員,致原告受有9萬9,977元財產上損害,爰依侵權行
為法律關係,求為判命被告應賠償損害而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事實,業經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所主張訴 訟標的為認諾,而同意原告之請求(重小卷第76頁)。按,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於其 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 有明文。本件被告既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爰依前開規定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萬9,97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21日(繕本於同年月20日 送達被告,見附民卷第7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 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二、本件為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移送民事 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,依同條第2項規定,免納第一 審裁判費,另綜觀卷內資料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,故尚無 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及諭知負擔,併此敘明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法  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;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;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



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昀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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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