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914號
SJEV,114,重小,1914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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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1914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
被 告 陳大衛(即陳浦陞之繼承人)

被 告 陳翠霞(即陳浦陞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陳大衛陳翠霞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浦陞之遺產範圍內,應連
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
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○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陳大衛陳翠霞於繼承被繼
承人陳浦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
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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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