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884號
SJEV,114,重小,1884,202510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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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小字第1884號
上 訴 人 廖志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9,7
8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春森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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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