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880號
原 告 黃秀蘋
被 告 黃雅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,400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其因輸入錯誤,而於民國114年4月8日將原欲匯給
其客戶之貨款新臺幣(下同)1萬5,400元,誤匯至被告所申
設陽信商業銀行(下稱陽信銀行)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
(下稱系爭帳戶)內,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上開金額之利
益,致原告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,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,
請求被告返還1萬5,400元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
存摺封面及內頁各1紙為證,並有陽信銀行檢送系爭帳戶之
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卷可參。另被告對於原告上揭主張之
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
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自堪認原告之
主張為真實可採。
二、從而,原告主張被告無正當權源受領1萬5,400元係無法律上
原因而受有利益,並致原告受損害,其本於不當得利法律關
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三、本件雖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,惟係因原告疏失誤將款項匯 入系爭帳戶,始致有本件訴訟,被告本身無可歸責事由,如 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,顯失公平,爰綜酌上情,並參酌民事 訴訟法第81條規範意旨,命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。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;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;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
書 記 官 林昀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