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870號
SJEV,114,重小,1870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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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1870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吳紹維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0樓 被
王詩怡 籍設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
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
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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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