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802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
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
詹皓鈞
被 告 王爲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
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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