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757號
SJEV,114,重小,1757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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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小字第1757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
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
被 告 陳麗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
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
萬參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(月)繳款延滯時
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第二個月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
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
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 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經原告屢
次催討,仍未獲置理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
、應收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至被告雖
對支付命令異議,抗辯本件債務尚有糾葛,惟被告迄至言詞辯論
終結前,未再提出其他具體理由及證據,難認可採。從而,原告
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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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