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710號
SJEV,114,重小,1710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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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小字第1710號
原 告 陳宥云


訴訟代理人 陳柏良
被 告 郭○墐(真實姓名詳卷

法定代理人 郭倡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
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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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