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671號
SJEV,114,重小,1671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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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小字第1671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
高智邦
被 告 李柏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
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陸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萬
參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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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