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257號
SJEV,114,重小,1257,2025102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1257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矢持 健一郎



訴訟代理人 陳羿霖
陳書維
被 告 林家任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
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
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春森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