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1257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矢持 健一郎
訴訟代理人 陳羿霖
陳書維
被 告 林家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
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
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書記官 王春森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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