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100號
SJEV,114,重小,1100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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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100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謝明義
被 告 陳烱勳
訴訟代理人 陳文聰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
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,796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於其捨棄
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訴之聲明如
主文第1項所示,而被告則於上開期日就原告更正後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為認諾(卷第72頁),爰依前開規定為被告敗訴之判決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法  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;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;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昀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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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