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司調字第296號
聲 請 人 高昀
相 對 人 蔡雅雯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
有明文,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05 條第3 項
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聲請意旨略以:伊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向相對人借款,並
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,現系爭不動產遭相對人查封,茲
因借款金額與擔保債權總額不符,且利息負擔過重,爰聲請
調解解決債務等語。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設於臺北市信義
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,依民事訴訟法第
1 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
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