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421號
原 告 長金防火捲門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怡萱
被 告 丁宥妘即威順消防工程行
營業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9樓
被 告 丁致維即力宇消防工程行
營業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之1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
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之起訴,未繳納足額裁判費,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
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逾期
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,有送
達證書附卷可稽,然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
自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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