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898號
SJEV,114,訴,2898,2025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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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898號
原 告 吳庭瑄
被 告 陳俊廷宥品廚櫃工程行


營業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樓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3時35分
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〔原告提出之報價單載明
工程款共新臺幣(下同)1,109,920元,原告已給付被告工程
款95萬元,雖主張被告未施工部分之工程款為253,520元,然此
未施工部分之工程款是否只包涵於原告已給付之95萬元工程項目
內,或是包涵於其他原本被告應施工但未完成施工之工程項目內
,應再查明,亦即應請原告依報價單查明被告實際已施工之工程
價值為多少錢?才能確定被告溢收多少未施工之工程款?〕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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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