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898號
原 告 吳庭瑄
被 告 陳俊廷即宥品廚櫃工程行
營業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3時35分
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〔原告提出之報價單載明
總工程款共新臺幣(下同)1,109,920元,原告已給付被告工程
款95萬元,雖主張被告未施工部分之工程款為253,520元,然此
未施工部分之工程款是否只包涵於原告已給付之95萬元工程項目
內,或是包涵於其他原本被告應施工但未完成施工之工程項目內
,應再查明,亦即應請原告依報價單查明被告實際已施工之工程
價值為多少錢?才能確定被告溢收多少未施工之工程款?〕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