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3年度,849號
SJEV,113,重小,849,20251002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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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重小字第849號
原 告 柳春美
被 告 余岳峰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
言詞辯論終結,於113年11月14日所為判決,原告於114年9月16
日聲請補充判決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請求如理由要領一、所示部分之訴駁回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起訴並聲請補充判決主張:㈠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9日
下午3時30分,在永豐銀行後港分行,被告對原告為如附表
編號3所示之侵害隱私權之言論。㈡又於111年間某日,被告
到原告住的社區,告知總幹事說原告很愛告人,並詢問原告
是否為社區主委,侵害原告隱私權。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
係為請求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
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答辯意旨:
  原告為掌握社區管委會之主導權,長期不斷以各種理由反覆
與社區內的住戶興訟。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所謂隱私權,係基
於人格尊嚴、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,
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,享有不受不法干擾,
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、公開妨礙或侵犯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
主權,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。所謂
合理之期待,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,以得合理期
待於他人者為限,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,
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
字第2674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
 ㈡經查:原告主張上開㈠之事實,地點既係於永豐銀行後港分行
之公眾得進出之場所,且觀諸兩造對話內容,略為原告多次
對被告或第三人興訟等情,難認屬原告私人生活事務領域,
更難認被告有何侵犯原告隱私之事實。又原告就上開㈡之事
實,僅稱被告告知原告所住另一社區總幹事說原告很愛告人
,並詢問原告是否為社區主委云云,亦難認與原告私人生活
事務領域有關。準此,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隱私權云云,顯
屬無稽,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精神慰撫金之損
害賠償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從而,原告聲請補充判決部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,爰依
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。  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誌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羽瑄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
  
附表:
編號 時間 行為 內容 0 111年2月20日 以LINE傳送訊息給訴外人陳劉淑敏 被告:你說的避嫌是這樣嗎? 陳劉淑敏:OMG 會計交給對方是誰 被告:不知道    是柳委員帶來的人。 陳劉淑敏:好的,明天我再了解是怎麼回事      有人允許嗎?      財委有在一旁嗎? 被告:沒有人知道,財委也沒有在旁邊。 0 111年7月1日 被告張貼道歉聲明卻加料原告將電腦使用壞掉 本人余岳峰因一時不察,誤解委員柳春美在今年2間使用社區電腦之情形,當天實情為財委偕同柳春美查看社區電腦財務資料,本人特此發文澄清,並向柳春美致歉。 附註㈠本文為法官親自為被告余岳峰key的發文。㈡使用社區電腦時,總幹事&會計人員並沒有在現場。㈢社區電腦被使用壞掉了。㈣社區本屆主任委員成為被告,並發文致歉。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0 113年1月29日下午3時30分 在永豐銀行後港分行內公開對原告發表言論 被告:你告我幾次了 原告:你麥講這 被告:你要講什 原告:你剛不是當這麼多人面講,我來不及錄音,放你一馬,你再講一次 被告:我還需要你放我一馬,你告我5、6次了,差5、6次嗎?在10次也沒關係。 被告:你告我5、6次了,擱有差5、6次嗎?擱10次也沒關係,好,你再繼續告。 被告:總幹事遲到7分鐘你去告,我跟你講全世界都到讓你告,包括你本人也犯法,你知道嗎?上班遲到7分鐘去告 原告:那是監事(委)寫的 被告:知道嗎?全世界只有你一個擱去告 告好爽 告5次 不差10次 被告:你告我5次,再告我50次也沒要緊,你聽懂嗎? 被告:告我5次,再告我50次也沒要緊 被告:你聽懂嗎? 被告:你明天可再去告,去告,告侯爽 被告:總幹事上班遲到,一個上班人員遲到7分鐘你就去告,我給你講,全台大家都該你告,依你的標準大家都要給你告,包括你本人也要,我給你講,你一世人上班沒有遲到7分鐘嗎?擱你講啥 訴外人吳沂錡:得饒人處且饒人 被告:我本來要跟你聊天,你就這種樣子,好阿,要告阿,你告我5次了,再告我50次啦,再告我45次,增加45次可以嗎?OK啦,我接受 原告:報告一下,這錄音目前都沒斷 被告:錄著錄著,等一下就可以去告了 訴外人吳沂錡:哈哈哈 被告:你告我5次了,再增加45次,50次可以嗎? 訴外人吳沂錡:哈哈哈 被告:我跟你講,全台灣上班遲到7分鐘去告的只有你一個,包括法官都要去告,全台灣是班族都要被告,依列辦理 訴外人吳沂錡:這兒不是我們的地盤 被告對行員說:請問一下 她上班十年有沒有遲到過10分鐘以上?有沒有?包括我,我本人也上班過,遲到十分鐘以上,7分鐘你就去告 被告:總幹事來我們社區上班 原告:你繼續講,我繼續錄 被告:OK OK 原告:我覺得你可以停了 被告:你告我5次了再告45次變50次,OK嘛,我也接受,你等下就可以去告。 被告:總幹事來我們社區上班一個停車位 原告:這些話你跟法官講不用在這兒講 被告:跟你講也一樣,總幹事上班遲到7分鐘就去法院提告,我可以保證阿,1 2 3 4 4個上班族啦,有沒有發生過,包括我包括你 被告:好好的過日子,被你搞得我心神不寧,等一下馬上去告喔,你要不要叫那個保全,新莊分局過來,你要不要提告 原告:我沒要跟你吵架,你最好繼續嚷嚷 被告:你要不要告我嘛,你就馬上請警務人員來處理 原告:我都沒要跟你講任何話,你繼續嚷嚷 被告:今天阿,人家那個法官才有多因為 原告:請問阿,你今天是要給你自己難看還是要我難看 被告:我沒有要給誰難看,我是跟你講一件事情,你當我歡提告阿,你要提告你就提告5次,你告我5次了,阿我希望增加45次啦,變50次啦,OK嗎? 被告:我跟你講啦,5次都沒有10次多,你再增加5次啦或著增加90次啦,變100次啦 原告:我是想說,你不要在這兒嚷嚷了 被告:那個法官都心臟病死掉了 原告:這兒是永豐銀行 我們是來辦事的 被告:辦鳥啦,辦事 被告:依你的標準,她們這幾個都要被告 你了不了 被告:顏顯在法官面前我就跟他講,跟法官講這個是壞蛋,喜好提告者,你也一樣 他是你的徒弟,你是他的老師,你是教授啦,他是你的學生,你教的學生是這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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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