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692號
原 告 王能斌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70,
069元【本金448,504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1,565元(計算式
詳如附表)=470,069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44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448,504元 113年9月22日 114年9月7日 5 21,565元 小計 21,565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