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補字,114年度,680號
FSEV,114,鳳補,680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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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680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泓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
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
)21,881元【本金13,187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,694元(計算
式詳如附表)=21,881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
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13,187元 101年4月26日 114年7月2日 5 8,694元 小計 8,694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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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