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補字,114年度,679號
FSEV,114,鳳補,679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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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679號
原 告 葉育齊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芸柔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
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103,618元【本金100,20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,418元(計算
式詳如附表)=103,618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,扣除
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13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100,200元 113年10月26日 114年7月1日 5 3,418元 小計 3,418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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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