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補字,114年度,674號
FSEV,114,鳳補,674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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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67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鄭宇良發支付命令,惟
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
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0,182元(含本金365,404元,
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2日之利息及
違約金4,77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14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64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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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