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669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仲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52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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