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補字,114年度,654號
FSEV,114,鳳補,654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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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654號
原 告 陳雅芬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黃俊凱發支付命令,惟
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
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
,3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86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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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