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補字,114年度,650號
FSEV,114,鳳補,650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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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650號
原 告 洪秉榮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劉月女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,973元(含
本金40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
月25日止之利息3,97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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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