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646號
原 告 謝陳枝花
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
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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