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補字,114年度,646號
FSEV,114,鳳補,646,202509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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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646號
原 告 謝陳枝花
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
之;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
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
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「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
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
決之主文,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,是以原告 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、具體合法、適於強制執行( 如為給付之訴),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(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中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例如 :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多少金額),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 費用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,依前開說明,原告之起訴為 不合法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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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