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補字,114年度,636號
FSEV,114,鳳補,636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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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636號
原 告 林嘉豪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衛旗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衛旗公司)等間請求清
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衛
旗公司等2人之各別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
,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,
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,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,其實質仍為數當事
人、數事件之「數訴」,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,自非得適用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,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,
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原告對各被告所為請求分別定之。而原
告對各被告所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所示,各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如附表一所示,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
4,820元,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,450元,尚應補繳1,37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附表一:
被告 訴訟標的金額 (新台幣)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(新台幣) 衛旗公司、李俊潔 130,479元【本金100,00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0,47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二編號1)=130,479元】 2,020元 李俊潔 194,589元【本金150,00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4,58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二編號2)=194,589元】元 2,800元 合計 4,820元
附表二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100,000元 108年7月14日 114年8月17日 5 30,479元 2 利息 150,000元 108年9月7日 114年8月17日 5 44,589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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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衛旗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