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634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
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754,382元【本金148,085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606,297元(計
算式詳如附表)=754,382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080元,扣
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9,58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148,085元 93年4月8日 110年7月19日 20 511,847元 2 利息 148,085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7月14日 16 94,450元 小計 606,297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