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補字,114年度,627號
FSEV,114,鳳補,627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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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627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延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7,
3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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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