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簡字,114年度,292號
FSEV,114,鳳簡,292,202509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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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簡字第292號
上 訴 人 黃冠霖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
補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
決,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
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2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175元(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標準已於114年1月1日施行,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
9月4日,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)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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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