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簡字,114年度,249號
FSEV,114,鳳簡,249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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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簡字第249號
原 告 陳慈憶
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律師
被 告 薛乃翊
訴訟代理人 袁信哲
蔡策宇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31日9時30分。
  理 由
一、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,
除別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9時30分
宣判,惟因該日為國定假日,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
,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,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
考量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 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 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劉企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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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