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小字,114年度,585號
FSEV,114,鳳小,585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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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鳳小字第585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
複 代理 人 卓定豐
袁信哲
被 告 陳證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下午2時45分許,騎乘
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甲車),於高雄市
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前,因不按遵行方向行駛,而與停放該處訴
外人莊依禎所有、經伊公司承保車體損失險之車牌號碼000-
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乙車)發生碰撞,致乙車受損。又
乙車之修復費用為新臺幣(下同)50,226元,業據伊公司如
數賠付,而本件事故之發生乃被告不按遵行方向行駛所致,
其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規定,對莊依禎
負損害賠償責任,為此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,代位行使莊依
禎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請求被告賠償50,226元等情,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50,22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伊不否認於前揭時、地將甲車牽出,惟牽車過程
中均未碰撞到乙車,亦無原告所指兩車發生碰撞之情事。伊
既無原告所主張之侵權事實,即無須對莊依禎負損害賠償責
任,原告亦不得代位請求伊為任何賠償等語,資為抗辯,並
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
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但於防止損
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。民法第184條第1
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侵權行為之成立,須
行為人具備歸責性、違法性,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
係,始能成立,僅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一般侵權
行為應由受害人就不法性、可責性及因果關係為舉證,而同
法第191條之2規定應由加害人就其無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
而已。    
㈡、經查,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騎乘甲車,因未按遵行方向行駛
而與乙車發生碰撞,致乙車受損云云,並提出道路交通事故
當事人登記聯單及初步分析研判表為證(見本院卷第13、15
頁),惟上開資料僅係警察機關就交通事故所為之初部瞭解
,並無任何判斷意義,其上復記載「因當事人對雙方車輛有
無碰撞各執一詞,無法釐清肇事原因」,自難以此遽認被告
確有肇事行為。又本件經勘驗事發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,莊
依禎於前揭時、地將乙車停放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前之
路旁後,即離開車輛,而被告於乙車停放路旁期間,走向機
車停車格,準備將停放該處之甲車牽出,其間被告第一次將
甲車往後牽時有敲車窗查看有無人在乙車車內,其後被告數
次將甲車往後牽,均無法順利移車,甲車車尾數次與乙車右
側車身相當靠近,之後被告將甲車往前牽繞過其他機車車頭
才順利移車,過程中看不出甲車與乙車發生碰撞等情,有勘
驗筆錄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106至107頁、第109至115頁)
,堪認被告辯稱:伊牽移甲車過程中並未碰撞乙車等語,應
屬可採;原告主張:被告騎乘甲車與乙車發生碰撞,進而導
致乙車受損云云,顯與事實不符,要無足取。是乙車受損並
非被告騎乘甲車擦撞所致,洵堪認定。
㈢、從而,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騎乘甲車碰撞乙車之事實(
見本院卷第107頁),則其徒以前詞,主張被告應對莊依禎
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並進而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,代
位行使莊依禎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請求被告賠償其50
,226元,即屬無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其
50,22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,經審酌
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企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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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