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小字第579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蔡東諺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瑜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,663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
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