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49號原 告 謝丙銳 謝丙辛 謝真清 謝丙寅 謝政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 王廉鈞 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家漢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使用編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︰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法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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