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交上字,114年度,87號
KSBA,114,交上,87,2025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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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4年度交上字第87號
上 訴 人 王建義
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

代 表 人 張淑娟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
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1448號判決,提起上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上訴駁回。
二、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
一、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750元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法者,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9、第236條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即 明。準此,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,即屬上訴不合法,按其情 形可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仍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 
二、查上訴人對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1448號判 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。關於聲請訴 訟救助部分,業經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確定,有該裁定書(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38頁)附卷可稽。 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原告等情,有該裁定 及送達證書(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5頁)附卷可證。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正,則有本院院內查詢單、繳費狀況查詢清單( 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9頁)在卷可憑,依前揭規定,其上訴 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奇 芳
法官 林 韋 岑
法官 曾 宏 揚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



書記官 林 幸 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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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