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424號原 告 林士勛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複 代理 人 陳佾澧 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代 表 人 鄭新輝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孫 奇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