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人員任用條例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3年度,424號
KSBA,113,訴,424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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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3年度訴字第424號
原 告 林士勛

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
複 代理 人 陳佾澧 律師
被 告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

代 表 人 鄭新輝
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
曾靖雯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法 官 孫 奇 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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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