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簡字第2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高爾夫俱樂部
代 表 人 陳建甫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間農藥
管理法事件,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7號判
決提起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按同法第98條
第2項金額,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,即新臺幣3,000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,逾期
未為補正,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法 官 李明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凃明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