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聲明異議
(行政),簡字,114年度,187號
KSTA,114,簡,187,2025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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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4年度簡字第187號
原 告 陳雅弦
上列原告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、起訴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,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再者,原告
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行政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
補正,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
、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文規定。
二、原告本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,亦未具體表明請
求撤銷之訴訟標的,及敘明被告是否為執行機關,致有起訴
程序上之欠缺,而應補正。本院就上開事項,已於民國114
年8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
於114年8月20日合法送達予原告,由原告本人親自簽名收受
無訛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(本院卷第43頁),惟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上開事項,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
45頁),揆諸首開說明,其起訴程序自屬不備程式而不合法
,應予駁回。另本件行政訴訟,既因程序上不合法而予以駁
回,原告於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,本院自毋庸審究,附此敘
明。
三、結論:原告起訴不合法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婉昀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
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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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