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長收容
(行政),延收字,114年度,126號
KSTA,114,延收,126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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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4年度延收字第126號
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

代 表 人 林宏恩
代 理 人 洪寧徽
相 對 人
即受收容人 郭立凱(中國大陸國籍)

(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容所)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郭立凱延長收容。
  理 由
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續予收容,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。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(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項第1、2款): 1.無相關旅行證件,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,不能依規定執行。 2.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、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。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得不予收容之情形。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,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,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。 結     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婉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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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