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(行政),巡交字,114年度,62號
KSTA,114,巡交,62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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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
114年度巡交字第62號
原 告 蔡明振
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一、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載被告代表
人之姓名及住居所,請補正被告代表人為馮靜滿,其地址同
被告所在地。
二、起訴狀未載明「所欲撤銷之裁決書字號」,請補正裁決書字
號為114年5月29日裁字第82-ZDA400002號、第82-ZDA400003
號、第82-ZDC461289號、第82-ZDC461290號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法 官 蔡牧玨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駱映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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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