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地救字第7號
抗 告 人
即 聲 請人 黃耀霖
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聲請訴訟救
助事件,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本院114年度地救
字第7號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抗告。
理 由
一、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:「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
千元。」。
二、本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駁回其
聲請,抗告人不服,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,應徵收抗告裁
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惟未據抗告人繳納,依前揭規定,可
以補正。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列抗告裁
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審判長法 官 李明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吳 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