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3年度稅簡字第2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宋桂媚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間房屋稅事件,
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113年度稅簡字第20號判決提起
上訴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依同法第98條第2
項規定金額,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,合計新臺幣3,00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法 官 蔡牧玨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駱映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