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11號原 告 杜昆儒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代 表 人 李芳林 訴訟代理人 吳蔚傑 王鳳卿 上列當事人間動物保護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︰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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